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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加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力,王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511号申请执行人:陈加力,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利,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陈加力与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加力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利给付人民币1002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永利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利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加力申请执行的案款1002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陈加力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永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王永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