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应明、张碧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应明,张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成应明,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张碧莲,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成应明与被执行人张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碧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成应明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碧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碧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成应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水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