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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培清与常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清,常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79号原告:赵培清,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彭,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赵培清诉被告常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赵培清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培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培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培清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