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培清与常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清,常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79号原告:赵培清,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彭,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赵培清诉被告常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赵培清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培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培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培清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