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丁旭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247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丁旭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24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丁旭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和房产进行查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关于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