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周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周西平,汤远亮,邓振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宜春市宜春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9791203T。负责人:张国干,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周西平,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汤远亮,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邓振界,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周西平、汤远亮、邓振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周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借款本金22886.0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实际显示为准);二、被告汤远亮、邓振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元,财产保全费563元,合计1597元,由被告周西平、汤远亮、邓振界负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周西平、汤远亮、邓振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西平、汤远亮、邓振界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周西平、汤远亮、邓振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