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冰与刘长海、潘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冰,刘长海,潘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冰,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刘长海,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新民采油厂工人,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潘艳秋,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新民采油厂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白冰与被执行人刘长海、潘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刘长海、潘艳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冰借款人民币60万元,其中本金50万元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本金10万元,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8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没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