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徐春根、江惠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异3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徐春根,被申请人:江惠君,被执行人:浙江锦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清湖镇和睦路口垄。法定代表人:江惠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根与被执行人浙江锦硕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881执1366号]中,申请人徐春根向本院申请追加江惠君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浙江锦硕建材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股东江惠君在未经合法清算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解散该公司,现申请将被执行人浙江锦硕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江惠君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对本案所有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查明:该案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浙江锦硕建材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被注销,该公司同日的清算报告内容表明: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公司无剩余财产;若有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和义务。本院认为:该公司在注销前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也未将本案的债权债务列入清算内容。其在清算报告中承诺,有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规定由全体股东承担责任与义务。现申请人徐春根提出追加江惠君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江惠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浙江锦硕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郑爱萍人民陪审员 姜正柏人民陪审员 徐樟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