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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何小群、李威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群,李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群,女,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李威荣,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小群申请被执行人李威荣同居关系抚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寒非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