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艳侠、张建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侠,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艳侠,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29号院2号楼2单元604室。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建华,女,1966年9月6日出生于新疆尉犁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新疆郡建健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尉犁县,住乌鲁木齐市。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5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7]第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侠、张建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侠、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王艳侠通过他人介绍加入中国蒙商成为会员后,向被告人张建华介绍中国蒙商的盈利模式并发展其为中国蒙商会员。张建华又发展刘某成为中国蒙商员工,刘某又发展易某为中国蒙商员工。后易某以投资中国蒙商成为实习员工或正式员工有高额回报为名,积极发展会员。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张建华发展下线37人,层级达六层,涉案金额137375元,王艳侠发展下线38人,层级达七层,涉案金额142120元。案发后王艳侠积极退回赃款20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艳侠、张建华以高额返利为引诱,发展下线会员加入中国蒙商传销组织。王艳侠自参与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数达38人,层线达7层,涉案金额142120元,张建华自参与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数达37人,层级达6层,涉案金额13737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当庭发表意见: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均退赃2万元,可从轻处罚。2、二被告人均认罪,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艳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被告人张建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护称”并未组织、领导蒙商传销活动”。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艳侠向他人介绍以投资中国蒙商成为实习员工或正式员工有高额回报为名,引诱他人投资。2015年6月期间,王艳侠向被告人张建华介绍中国蒙商的盈利模式并发展其为中国蒙商会员,后张建华又以同一模式发展刘某成为中国蒙商会员,刘某又发展易某为中国蒙商会员,随后易某以投资中国蒙商成为实习员工或正式员工有高额回报为名,积极发展下线卞丽、伍鹏、魏新华等34人,层级达四层。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建华发展下线37人,层级达六层,涉案金额137375元,被告人王艳侠发展下线38人,层级达七层,涉案金额140295元。2017年2月5日,经刘某举报后,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易某处追缴赃款17400元,刘某退缴赃款10997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建华主动退赃10000元,被告人王艳侠主动退赃1292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5日刘某到公安机关举报上线人员张建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王艳侠在哈密市环城路29号院内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3月28日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在石河子市双拥路检查治安卡点将被告人张建华抓获。(3)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建华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1日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4)银行存折(卡)交易明细证实,易某下线刘玉梅于2015年7月13日至9月10日期间陆续向易康英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笔,共计10950元,此款项均为刘玉梅参与中国蒙商传销组织所交费用。王建萍于2015年9月8日向易某工行卡打款3315元。(5)手机取证分析报告证实,被告人易某与其下线人员刘玉梅、卞丽、史冬青、杨雪梅联系频繁。(6)刘某、易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关联图证实,公安机关对刘某、易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下线人员及关系予以认定,并用图表说明。(7)巴州工商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巴州工商局会同公安机关对易某利用中国蒙商商城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发现本案中易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8)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易某处调取作案工具记录本、手机、笔记本电脑、鼠标。其中记录本上记录了其发展下线人员名单。(9)姜某提供的中国蒙商回访资料名单及注册流程证实,中国蒙商政策中对级别晋升、底薪计算方法、及发展前景进行详细阐述;附有参与人的名单及电话,参与人有陈健、刘柏华、梁玉红等17人。(10)本院(2016)新2801刑初462号判决书、巴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8刑终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易某处追缴赃款17400元,刘某二审期间将剩余全部赃款109975元退赔。(11)扣押笔录、清单及收据证实,王艳侠家属于2017年6月5日退赃20000元。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张建华家属退缴赃款20000元。(12)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经巴州网监支队远程勘验:易某直接下线34人,其中有公司股东易康英一人,市场督导陈芳一人,实习员工32人;易康英下线15人,其中公司股东刘玉梅一人,市场督导卞丽、王建萍二人,正式员工姚周华一人,陈芳下线15人,正式员工朱学科、伍鹏二人。刘某下线34人,其中公司股东易某一人;市场督导张宸松,杨淑兰二人,实习员工31人。(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2月7日易某对张建华进行辨认,确定张建华就是刘某的上线。2017年2月5日刘某对张建华进行辨认,确定张建华就是其上线。(14)郭莉君陈述称,2015年9月份左右,刘某在微信上给我介绍了中国蒙商公司,之后我就给刘某微信转账365元,刘某在微信上发了一个链接,我点进去就自己注册了,注册后刘某给我一个激活码,激活后就成为公司的实习员工。我的用户名是MAI1559682,密码忘记了。我没有发展人,没有收到钱。(15)姜某证言陈述称,我加入中国蒙商,易某给我垫付了365元,后面我总共招了17个人,有一个是自己交的365元,剩下的16个人的钱我先垫付的,钱都交给了易某,他没打条子。我当时把加入10个人的365元垫付后,他给我退了2400元现金,我又垫付6个人的365元2190元,公司一分钱没给我。(16)袁福陈述称,2015年8月底姜某把我介绍给易某加入中国蒙商。易某收了我365元,没有打条子,但他笔记本上有记录,而且我还看见别人的名字,还挺多的。(17)王建萍陈述称,2015年8月份,易某给我介绍中国蒙商,说投资365元钱成为实习员工,前三个月每月可以领取200元钱的广告费,如果直接推荐15个人间接推荐12个人就可以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以每个月拿到3200元的永久保底工资,多介绍一个人,保底工资再加200元,以此类推。我给了易某365元,我发展了我的妹妹王建英,我一共投资了5500元,收到两个月的工资6400元。(18)马利丽陈述称,2015年8月份,经王建萍介绍加入中国蒙商公司成为实习员工,给了王建萍365元,没有收到200元的广告费,之后王建萍就把365元退给我了。(19)卞丽陈述称,2015年7月份,易某介绍我加入中国蒙商,我发展了史冬青和王振生,史冬青和王振生又发展其他人到蒙商公司投资。我的账号×××,密码:一级BL654321.,二级密码:BL654321。一级是登陆查询信息使用,二级是更改资料使用,二级密码登陆后可以看见我会员账号下发展的人,三级转账使用。我直接发展了13人,钱都是我垫付的,史冬青、王振生、周娜的钱交给易某了,史冬青和王振生发展了多少人不清楚。从2015年12月3日开始我登陆系统发现我的员工那个模块没有了,也看不见我的下线情况了。张建华是刘某的上线,刘某是易某的上线。我一共给易某交了8475元钱,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易某的,没有凭据。(20)史冬青陈述称,2015年7月份,卞丽说易某叫我到他家里去,之后易某在他家里给我介绍了中国蒙商并成为正式员工。我的帐户是×××,密码:一级SDQ654321;二级密码:SDQ654321;三级密码:SDQ654321。一级是登陆查询信息使用,二级是可以看见我发展的人,二级密码登陆后可以看见我会员账号下发展的人,三级转账使用。我发展了20个人左右,这20多个人都是我垫的钱,杨晓红、丁萍、马英、杜红、黄志刚都是他们掏的钱。张建华是刘某的上线,刘某是易某的上线。我给易某交了7300元钱,以现金的形式给的。我就介绍了杨晓红、丁萍、马英、杜红、黄志刚。我没有收到过钱。(21)丁萍陈述称,2015年7月份,史冬青在他家里给我介绍了中国蒙商,我就给史冬青了365元并加入中国蒙商。我的账号×××,三级密码都是ding929328。一级密码是登陆查询信息使用,二级密码是可以看见我发展的人,三级转账使用。我一共发展了15个人,其中包括丁婷婷、丁亚宁、张琨、徐恒利、马叶婷、杨瑶瑶、田欣瑶、唐林、陈雪梅、赵艳、罗海川、杨雄、丁传侠、丁传光,丁传亮,这15个人都是我用的他们的身份证注册的,钱都是我垫的,这15个人均不知情。我注册会员的365元钱交给史冬青了,后面我垫的15个人的钱都给易某了。我的上线是史冬青。我共投资5840元钱,没有收到钱。(22)杨晓红陈述称,2015年7月11日,我通过史冬青认识了易某并加入中国蒙商,交了365元注册了公司实习员工。刘某是易某的上线。我拿自己家人的身份证注册了14个实习员工,曾庆萍也找到了12个人,也是曾庆萍自己垫付的钱,这样我就成为正式员工。我发展的14个人都是我的家人,我投资了5100元,他们都不知情。(23)马英陈述称,2015年6月左右,通过史冬青带我到易某家里,史冬青给我介绍了中国蒙商,后来史冬青帮垫了365元钱给小易加入中国蒙商,之后我就把史冬青垫的365元钱还了。我的上线是史冬青,我投入365元钱,没有收回钱。(24)王睿陈述称,2015年6月初,通过史冬青约我到易某的出租房里,经易某介绍并加入中国蒙商,之后我垫了9个人的单子,收到易某给的800元。我发展了10个人,李小可是自己交的钱,剩下的9个人都是我垫付的。我陆续给易某交了3650元。以现金或者微信转账的形式易某给的,他在一个小本子上登记了,没有凭证。(25)李小可陈述称,2015年9月8日左右,经王睿介绍并加入中国蒙商,王睿给我了一个中国蒙商的员工工号和密码,我是实习员工,账号是:×××,密码不知道是什么。我一共给王睿交了365元现金。上线是王睿,没有发展下线。(26)王振生陈述称,2015年9月份,通过卞丽认识易某并加入中国蒙商的会员。我直接发展了15个人,我又把姜群贤的女儿张东岳放到间接的15个人里面,姜群贤又把自己放到张东岳间接发展的14个人里面了,我们一共发展了44个人,这44个人的身份信息是我们凑的,钱是我和姜群贤一人掏了一半,我出了8030元,姜群贤出了8030元。我在蒙商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是:AG2117413,密码:一级MAG2117413,二级密码:WZS652828,三级WZS65282828。一级是登陆查询信息使用,二级是更改资料使用,二级密码登陆后可以看见我会员账号下发展的人,三级转账使用。我和姜群贤的女儿是正式员工,姜群贤是实习员工。钱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易某的。我的上线是卞丽,卞丽的上线是谁我不清楚。我就介绍了姜群贤和曹建军加入中国蒙商。我和姜群贤每人投资了8030元,没有收到钱。(27)曹建军陈述称,2015年10月份,经王振生介绍加入中国蒙商并给我垫了365元,放到他的下线,过了10天左右的时间,我把365元钱给王振生。易胜志还有个名字叫易某,王振生给我说易某是做中国蒙商的。(28)周娜陈述称,2015年9月28日,经卞丽介绍加入中国蒙商成为实习员工。过了一段时间,卞丽带我到易某的家里,我给易某了2555元现金,易某帮我注册了7个会员账号。账号是:×××,密码是zn654321。我直接发展了7人,我只是问这7人要了他们的身份证号、姓名和电话号码。实际投入2555元钱,没有收回钱。(29)伍鹏陈述称,2015年5月份,通过秒赚认识易某,经介绍加入中国蒙商,他说必须要先交钱然后在网上抢注条码后才能激活注册。我第一次购买了10单,给易某3650元现金。一个星期后又购买了6单,给易某2190元现金。我一共给易某交了6570元,收回3200元。我帮徐爱琴、张琼、唐先卫、孔福英等17人垫资。其他参与的还有刘玉梅、王文安和魏新江。(30)唐先卫陈述称,2015年6月份左右,经伍鹏介绍中国蒙商,伍鹏帮我注册成为中国蒙商公司的实习员工。我一共给伍鹏交了730元钱,有一个人的钱是我垫付的,叫古莲。2015年9月15日左右,伍鹏打电话说让我发展15个人,才能成为正式员工,不然拿不了3200元的底薪。当天我就找了10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把身份证号和365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易某。后面我又找了8个人的身份证,把易某给我返的钱全部投进去了。(31)古莲陈述称,2015年8月14日,经唐先卫介绍加入中国蒙商,实习员工。2015年9月15日左右,伍鹏打电话说让我发展15个人,不然拿不了3200元的底薪。当天我就找了10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然后伍鹏让我和易某联系,我就把10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和3650元钱给易某了,通过微信转账的。后面我又找了8个人的身份证,把易某给我返的钱全部又投进去了,18个人的钱是我垫付的。我的上线是唐先卫,唐先卫的上线是伍鹏。(32)柯付营陈述称,2015年6月,经易某介绍加入中国蒙商,一共给易某交了600元钱,没有收回钱。(33)任义芳陈述称,2015年8月12日,经易某介绍加入中国蒙商,之后我借了730元给了易某,后来也没收到任何返利。(34)李兴盛陈述称,2015年7月7月8日,经刘玉梅、易某介绍加入中国蒙商,当天给了易某365元。2015年9月份,易某给了我200块钱,后来我陆续自己垫付了14个人的单子,之后再也没返过钱了。我投入了5475元,收回200元。(35)李平陈述称,2015年8月份,经刘玉梅、易某介绍加入中国蒙商,成为正式员工,陆续在易某处注册了27个人的会员,一分钱都没有返。我发展了27个人,都是我垫的钱,有李卫国、苏兆明、姜迎松、刘花萍、童梅、范文华、郭桂阳、贾风羽、李梅、李娜、李忠强、马勇、陶洁、铁晶萍、冯玉梅、贵礼刚、杨春香、张海波、赵斌、朱北远、刘江增、刘新增、全丽、程利、张军。我一共投资9855元。(36)纪力陈述称,2015年夏天,经刘玉梅、易某介绍加入中国蒙商,之后我把家人和朋友发展成为我的下线,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我发展了26个人,钱都是我掏的。我一共给刘玉梅交了9855元钱,没有收到钱。(37)夏小莉陈述称,2015年8月3日,经夏金花、易某介绍加入中国蒙商的。后面我陆续给易某交了4745元钱,收到返利2600元钱。我在蒙商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是:MAH0359158;XXL654321。我发展了12个人,除了张瑞的钱,剩下的钱都是我自己垫付的。(38)魏新华陈述称,2015年7月份,经易某介绍加入中国蒙商,给了易某365元现金,收到了200元的返利。之后我用家人和朋友的身份证号码总共注册了10个会员账号,投资了3650元,收回3000元。我发展了10个人,除了夏金花是把钱给我的之外剩下的钱都是我垫付的。(39)孔福英陈述称,2015年7月中旬,经易某介绍加入中国蒙商,给易某365元。我没有找齐15个人,没有成为会司的正式员工。(40)钟玉柱陈述称,我给了易某600元钱让他给我办理信用卡,一张信用卡是200元,但是后面易某就给我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剩下的钱他把我加入到中国蒙商了。易某是在我的商店给我介绍中国蒙商的,当时刘超也在,易某把刘超也介绍加入中国蒙商了。(41)刘超陈述称,经易某介绍加入中国蒙商,给易某交了365元钱。给钱的时候钟玉柱在场,易某把钟玉柱也介绍加入中国蒙商了。(42)任重爱陈述称,2015年7月19日左右,我是通过易某,加入中国蒙商的,用户名是MAG1993451,密码我记不住了。我投入了365元,收回200元。(43)杨雪梅陈述称,2015年9月中旬,我通过手机上网了解中国蒙商公司。后面我通过客服知道库尔勒的负责人叫易某,就在他那里注册了18个实习员工,这18个人的365元都是我垫的,这些钱都退给我了。(44)陈新伟陈述称,2015年9月9日,经杨雪梅和易某介绍加入中国蒙商,我给易某交了365元,用户名是:MAH1889410,密码我不知道。(45)康丽娜陈述称,2015年7、8月份,通过易某介绍并加入中国蒙商。交给易某365元,后面我又陆续垫了14个人的,每个人365元,一分钱也没有给我返。钱都是以现金方式给的易某,给了5840元。(46)王春萍陈述称,2015月8份,通过刘喜玲、易某介绍加入了中国蒙商公司,帐号是×××,密码是WCP654321,我发展了4个人,其中3个人都是我垫的钱,张国松、曲秀芳、李玉荣,李元文的钱是他自己给易某的。我陆续交给易某1460元现金,收回190元。(47)李元文陈述称,2015年9月份,我经王春萍和易某介绍中国蒙商公司,给了易某365元,加入该公司。帐号是×××,密码忘记了,我没有发展人,我没有收回钱。(48)张育豪陈述称,经毕时麦、易某介绍回入中国蒙商公司,给了易某365元成为该公司会员,注册的帐号和密码记不清了,之后给我退还了190元。(49)梁其英陈述称,2015年7月份左右,通过易某的微信知道他可以办信用卡,之后给易某交了365元办信用卡,他给我介绍过中国蒙商公司,但是我主要想办信用卡,也就没参与,但是到现在小易也没有给我办理一张信用卡。(50)证人刘某陈述称,张建华和我父母是多年的朋友,2015年7月份,张建华从乌鲁木齐来我们家吃饭,吃饭的过程中,张建华给我介绍说中国蒙商是中央政府、内蒙古政府、呼伦贝尔政府支持的互联网企业,开启落地式超市和网上商城,主要销售内蒙古的有机大米、蜂蜜、牛肉、木耳、茶叶、酒、饮料等,全国招收50万名员工,每人缴纳365元,能够成为公司的实习员工,从次月开始,能够得到每月200元的广告补贴费,200元的广告费可以拿3个月,共计600元,如果在三个月期间直接发展15人,这15个人再发展12个人就能够成为正式员工,成为正式员工之后就能够得到每月3200元永久的保底工资,发展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系统就可以将自己的级别自动升级,张建华给我介绍完之后,我就给了张建华365元现金。之后,我有些东西不太清楚,就给张建华打电话,他说如果有什么问题直接给王艳侠打电话,之后,我就一直在和王艳侠联系。王艳侠,女,哈密人,50多岁,我和王艳侠也没有见过面,电话号码是哈密的。王艳侠是张建华的上线,但是王艳侠具体是干什么的我也不清楚。我和她平时都是电话联系和微信联系。手机号186XXXX****,微信账号:×××-xyx,昵称:慧果。中国蒙商的全称叫”中国草原蒙商公司”,公司的总部在上海,公司的地址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老板叫胡振耀,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别的我就不清楚了。获利方式:静态就是给公司投资365元成为公司的实习员工,每个月可以拿到200元资金,一共三个月是600元。动态就是介绍他人到公司进行投资,根据介绍人数可以成为公司不同的层级获利。第一层级是实习员工、第二层级是正式员工、第三层级是市场督导、第四层级是市场总监、第五层级是公司股东、第六层级是执行董事。第一层级实习员工,必须要缴纳365元成为公司的实习员工;第二层级正式员工,首先必须是公司的实习员工,之后直接介绍发展15人,每人到蒙商公司投资365元,发展的15人又间接发展12人就能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第三屡级,成为正式员工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75人就能够成为公司的市场督导级别;第四层级,成为市场督导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195人加入中国蒙商,能够成为市场总监级别;第五层级,成为市场总监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575人加入中国蒙商,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第六层级,成为市场股东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1715人加入中国蒙商,能够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第一层级,成为公司的实习员工后,可以拿三个月的钱,每个月200元,一共是600元。第二层级,成为正式员工后,终身每个月可以拿3200元;第三层级,成为市场督导后,终身每个月可以拿3200元的工资,同时可以拿团队3%的管理奖金;第四层级,成为市场总监后,终身每个月可以拿3200元的工资,同时可以拿团队5%的管理奖金;第五层级,成为公司股东,终身每个月可以拿3200元的工资,享受公司全国连锁超市总业绩5%的分红;第六层级,成为公司执行董事后,终身每个月可以拿3200元的工资,企业利润30%的分红。我是公司股东。张建华介绍我加入中国蒙商,我成为了张建华的下线。我在库尔勒市发展了易某,易某又发展人到蒙商公司投资,同时我自己也贴过钱,找的别人的身份证在网站注册了用户名和密码,就这样成为了公司的股东。我在蒙商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是:MAF2344286,密码:一级lgw4361770.,二级密码:4361770,三级密码:lgw4361770。一级是登陆查询信息使用,二级是更正资料使用,三级转账使用。我发展了34人,间接多少人我不知道,因为都是我的下线易某和张宸松发展的。我实际直接发展的人只有易某,其他的人我是为了完成业绩找的朋友的身份证在网站注册登记的,他们都不知道。可以从网站上看出来,实习员工每个人都是365元,还有我给上家汇款的凭据,微信转账可以看出来。我把钱交给王艳侠了。因为张建华让我和王艳侠联系,我就和王艳侠联系了,而且要注册抢条形码,内地的网速比新疆快,我就把钱给了王艳侠,让她帮我抢条形码,我给她转账。通过银行卡转账和微信转账。农业银行卡号:×××,账户名王艳侠;农业银行卡号:×××,账户名王艳侠;工商银行卡号:×××,账户名我忘记了。我的工商银行卡号:×××,账户名刘某。我领取过两个月的工资,2015年8月、9月的工资,一共是5000元左右。因为第一个月没有成为正式员工,只拿到2000元左右,第二个月成为正式员工后,就在中国蒙商的网站上绑定了我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借记卡,等中国蒙商公司发工资的时候,就把这2304元工资打到我的用户名下了,在我用户名下,进入系统点提现按钮,这2304元的工资就直接打到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了。我提现要扫除20%的资金到网站购物使用,就剩下2560元,还要扣除5%的手续费,我一共提现2304元。2015年5月份,我在库尔勒市卖保健品,易某从我这里买过保健品,我们是这样认识的。2015年7月份易某成为我的下线。他的用户名是MAF2510261或者是MAF2510263,密码我不知道。他发展的下线,只能是他从他的网站账户看见,我看不见。都是易某把钱准备好,他给我钱,我再把钱转账给王艳侠。有微信转账,现金给的都有。我收取了郭莉君的365元钱,还有易某介绍的人的钱。(51)证人易某陈述称,我是2015年6月25日通过刘某的介绍加入中国蒙商的。刘某是中国蒙商的股东级别的员工,他是我的上线,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认识的,刘某是推销保健品,我购买了保健品后,就认识他了。缴纳365元,是实习员工级别;发展15人加入,能够成为实习员工;发展27人加入,能够成为正式员工;发展75人加入,能够成为督导级别;发展195人加入,能够成为总监级别;发展575人加入,能够成为股东级别;直接推荐人中有3人为股东级别后,自己就能成为执行董事。中国蒙商是中央政府、内蒙古政府、呼伦贝尔政府支持的互联网企业,开启落地式超市和网上商城(具体我记不清楚了),主要销售内蒙古的有机大米、蜂蜜、牛肉、木耳、茶叶、饮料等,全国招收50万名员工,每人缴纳365元,能够成为实习员工,从次月开始,能够得到每月200元的广告补贴费,而且能够拿3个月的费用,共计600元,直接发展15人,间接发展12人,就能够成为亚式员工,正式员工能够得到每月3200元的保底工资,每月都可以得到,级别可以自动升级,每升一个级别,中国蒙商的网络系统,奖励3%的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可以在网络商城上购物。正式员工享受团队百分之二的奖励,督导享受百分之三的奖励,总监享受百分之四的奖励,股东享受百分之五的奖励,董事享受企业百分之三十的奖励。我是股东级别。我发展了15个人,大部分是我出的钱,他们的返利7000元,我没有拿到,都是电子货币,我使用电子货币在网上购买了化妆品,姜某的钱(365元)是我支付的。下线会员都是通过我在时光广告上打广告后找到的。广告内容是:招兼职,底薪200元至3200元,电话是152XX****XX。我发展的人发展了下线,其他的我不知道,姜某发展下线了,这个我知道,因为他给我说了,而且他把发展16个人的下线的会费也交给我了,共计5000多元,他得到了一次返利,大概是1400多元。从2015年10月1日之前,可以提现,但是后来就不能提现了,因为公司有规定。我成为公司股东是刘某给我注册的,我的用户是:MAF2510263,密码是:YKM654321,二级密码是:YKM104528(或者是YKM124528,具体我记不清楚了)。我收取过柯付营、任义芳、杨雪梅、刘玉梅、李兴盛、李平、卞丽、史冬青、魏新华、伍鹏各365元,其中杨雪梅、刘玉梅、李平、卞丽、魏新华、伍鹏都找别人身份证垫钱注册,具体点了多少人我不清楚。最早姜某的365元是我垫的,但是后面姜某用别人的身份证又垫钱注册,具体垫了多少人,多少钱我不清楚,姜某钱都以现金的方式给我了,我又给刘某了。我一共投资了1万余元,但具体金额记不清了,这一万多都是我拿别人的身份证注册实习员工垫的钱,我就拿了3100元。易康英卡号×××从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9月10日之间刘玉梅陆续打款10笔,合计10950元,这些钱是刘玉梅给我注册中国蒙商的钱,但是我把这10950元钱都给刘某了。王建萍2015年9月8日给我工行账号打款3315元是打给我注册中国蒙商的钱。我记得见过张建华两次,第一次是刘某把张建华带到我家里给我讲解中国蒙商的时候,还有一次是吃饭的时候我见过一次。听刘某说张建华的介绍人是王艳侠,但是我没见过这个人,也没有联系过。(52)被告人王艳侠供述称,2015年6月份,经胡志在微信上给我介绍中国蒙商,主要销售内蒙古的有机大米、蜂蜜、牛肉、木耳、茶叶、酒、饮料等。全国招收50万名员工,每人交纳365元能够成为实习员工,从次月开始,能够得到每月200元的广告补贴,可以拿3个月。如果在三个月直接发展15人,这15人再发展12个人就能够成为正式员工,能够得到每月3200元的永久保底工资,发展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系统就可以将自己的级别自动升级。之后我就给胡志通过微信转账付款了365元并且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和邮箱号码,之后他就给我注册了一个会员账号并且激活,之后我把密码和资料改掉了,登陆后就可以操作了。中国蒙商的级别有六个层级,丛实习员工到执行董事,我是市场督导。我在中国蒙商一共投资了1万元左右,我盈利了4260个积分,偶然盈利过现金。我发展的下线有张建华、胡伟、马海峰、王予颖、高洁、我两个女儿、我爸妈、我弟弟。我知道张建华发展的人员有刘广文、刘广文的妈妈、还有易某。2015年的”三八节”我去乌鲁木齐在朋友黄宁家中第一次见张建华,2015年6月底左右,我在家中通过手机微信给他发了公司简介,之后就把它拉进中国蒙商会员群里了。张建华第一次注册的时候给我交了365元,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把钱给我,之后又报了7、8个单,报单的钱也是通过微信的方式转给我。我就给他提供条码,条码要在后台购买,有了条码才能激活会员注册成功,最终才能形成单。张建华、刘某他们几个人的条码就是我自己帮他们抢的。张建华一共报了8个单,2920元。刘某报的单都是报给张建华,他好像给我转过钱,至少他是正式员工,十五个人,也就是5000多元,他妈也是正式员工,也是5000多元,一共投资差不多1万元。(53)被告人张建华供述称,2015年7月份,我到库尔勒刘某家吃饭,我给刘某和他母亲介绍中国蒙商,之后刘某的母亲就给我365元现金,我给刘某了一个中国蒙商的会员号。中国蒙商分为静态模式和动态模式两种:静态模式就是只要投资365元就能成为中国蒙商的实习员工,成为实习员工之后可以领取中国蒙商三个月,每个月200元,共600元的广告补贴;动态模式就是投资365元成为中国蒙商公司的实习员工,然后发展他人成为中国蒙商公司实习员工,发展的人越多自己的层级就越高。第一层级实习员工,必须要缴纳365元才能成为中国蒙商公司的实习员工;第二层级正式员工,首先必须是中国蒙商公司的实习员工,成为实习员工之后直接介绍发展15人,每人到蒙商公司投资365元,发展的15人又间接发展12人就能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第三层级,成为中国蒙商公司正式员工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75人就能够成为中国蒙商公司的市场督导级别;第四层级,成为中国蒙商公司市场督导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195人加入中国蒙商,能够成为市场总监级别;第五层级,成为中国蒙商公司市场总监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575人加入中国蒙商,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第六层级,成为中国蒙商公司市场股东后,直接或者简介发展1715人加入中国蒙商,能够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第一层级,成为中国蒙商公司的实习员工后,可以拿三个月的钱,每个月200元,一共是600元。第二层级,成为中国蒙商公司正式员工后,终身每个月可以拿3200元,如果多直接发展一个人就在3200元的永久保底工资的基础上加200元,以此类推;第三层级,成为中国蒙商公司市场督导后,终身每个月可以拿3200元的工资,同时可以拿团队3%的管理奖金;第四层级,成为中国蒙商公司市场总监后,终身每个月可以拿3200元的工资,同时可以拿团队5%的管理奖金;第五层级,成为中国蒙商公司股东,终身每个月可以拿3200元的工资,享受公司全国连锁超市总业绩5%的分红;第六层级,成为中国蒙商公司执行董事后,终身每个月可以拿3200元的工资,企业利润30%的分红。我的上线是王艳侠。我发展下线有刘某的母亲(当时刘某也在),还有我丈夫、儿子、妹妹张建玲,还找的其他人的身份证,我自己掏的钱。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侠、张建华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推销”中国蒙商”理财项目,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开设帐户才可加入该项目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发展下线,案发时二被告人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建华提出”并未组织、领导蒙商传销活动”的辩护意见,但其认可向刘某介绍蒙商网站及制度,并将刘某发展为其下线的事实,故其辩护意见属其法律认识错误,不予采纳。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艳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建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二被告人退缴赃款共计2292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来友人民陪审员 王中东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伊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