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毅轩灯饰厂与泉州沃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毅轩灯饰厂,泉州沃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2088号原告:中山市古镇毅轩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工业大道中19号首层之2,组织机构代码L6402481-3。主要负责人:钟与标。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政华,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惠霞,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泉州沃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祥堂村,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6039155XR。法定代表人:李小强。原告中山市古镇毅轩灯饰厂(以下简毅轩灯饰厂)诉被告泉州沃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霖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沃霖光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毅轩灯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从2015年11月24日开始,原告与被告有业务来往,原告向被告交付若干批灯具产品。被告收到货物后,仅仅于2015年12月15日支付13555元,至今尚欠货款2257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原告向被告交付若干批灯具产品合共货款3613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仅仅于2015年12月15日支付13555元,至今尚欠货款2257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未付。故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单、物流单、银行电子回执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2575元,有原告提交的销售单、物流单、银行电子回执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原告多方催款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泉州沃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古镇毅轩灯饰厂货款22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泉州沃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康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