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晓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晓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2349号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珙县巡场镇芙蓉花园C区17栋1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唐拾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王林,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晓勇,男,汉族,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宜��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晓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海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