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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源分社与常黎、吴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源分社,常黎,吴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965号申请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源分社,住所地新野县城人民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87680971-X。被执行人常黎,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吴团,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源分社与被执行人常黎、吴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