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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樊金荣、赵占玉 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樊金荣,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赵占玉,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樊金荣与被执行人赵占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占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樊金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清了所有判决义务。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