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忠显与陈亚杰、张秀芬、李殿国、陈帅、陈亚林、曲树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显,陈亚杰,张秀芬,李殿国,陈帅,陈亚林,曲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显,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大兴安岭吉安机动车业务代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被执行人陈亚杰,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张秀芬,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李殿国,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陈帅,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陈亚林,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曲树忠,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显与被执行人陈亚杰、张秀芬、李殿国、陈帅、陈亚林、曲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帅以执行6482.1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洪杰审判员 李廷林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艳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