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丽民与刘国良、刘国柱、刘国旺、刘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民,刘国良,刘国柱,刘国旺,刘国兴,刘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杨丽民,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刘国良,男,194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刘国柱,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刘国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刘国兴,男,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科员,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刘国珍,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关于杨丽民与刘国良、刘国柱、刘国旺、刘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国良、刘国柱、刘国旺、刘国兴已协助原告杨丽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33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