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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星林与校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林,校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361号申请人:张星林,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仓孝刚,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校艳秋,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审理申请人张星林与被申请人校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星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校艳秋位于中牟县青年路东段北侧亚星机械厂院内三层东户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30万元,申请人张星林以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0万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校艳秋所有的位于中牟县青年路东段北侧亚星机械厂院内三层东户(房权证号:ZM××27)查封期限为三年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校 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