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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郝志虎、折艳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郝志虎,折艳萍,乔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郝志虎,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折艳萍,女,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乔二荣,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郝志虎、折艳萍、乔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志虎、折艳萍、乔二荣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前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无登记。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发现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债务,且长期未发生业务。后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郝志虎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铂宫第625幢1单元1层10103室房屋一套(预售证号:2010029合同登记号:Y13003143)。现该房产已进入评估程序。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执行线索。因登记在被执行人郝志虎名下的房产正在评估中,且评估周期较长,现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待评估结束可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284号案终结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珍打印:王珍校对:王珍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