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6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337号曹启苏与怀化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启苏,怀化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曹启苏,男。被执行人:怀化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洲南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58896804-6.法定代表人黄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启苏与怀化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怀化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舒 杰审判员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茂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