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许升伟、戴珂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升伟,戴珂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许升伟,男,,汉族,现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戴珂照,男,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许升伟与被执行人戴珂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升伟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8)崂民二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16日终结。2017年9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7527元,执行费12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珂照直接将全部案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升伟,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8)崂民二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贾瑞红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