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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7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自贡市远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远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7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远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邓维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高明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远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武侯支行0212****1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680.73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对解除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武侯支行021****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680.73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