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起与张彦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起,张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张起,男,194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张彦海,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张起与张彦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彦海自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161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鑫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