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小具与李春合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具,李春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具,男。被执行人李春合,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焦民一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合在中国农业银行辉县市城北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284813618488469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合在中国农业银行辉县市城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228481361848846916),累计冻结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