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登领、方同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登领,方同运,李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夏登领,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方同运,男,1983年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淑梅,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421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方同运、李淑梅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夏登领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同运、李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向工商、证劵、银行、车管、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景雷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