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楠申请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阿拉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楠,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阿拉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姜楠,男,1982年8月2日出生,住林甸县温泉花园小区。被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阿拉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南街。法定代表人:赵剑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姜楠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阿拉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飞审判员 胡 镇审判员 李江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