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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6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豪飞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6514号被执行人刘豪飞,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刘豪飞抢劫罪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刑初字第00943号刑事判决:一、刘豪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刑初字第00943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