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王仁鹤与郑素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鹤,郑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王仁鹤,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新湖总场。被执行人:郑素明,男,1945年5月15日出生,住芳草湖。本院在执行王仁鹤与郑素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仁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5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铁成刚审判员黄凯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常慧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