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谢某、刘某等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288号原告:谢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某,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刘春启之子。原告:刘某,女,200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刘春启之女。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张璇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刘某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刘某、刘某诉被告刘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某、刘某、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刘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刘某、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人民陪审员 崔士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