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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辖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平素、丁江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平素,丁江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素,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江波,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上诉人陈平素因与被上诉人丁江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民初3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平素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漳州市龙文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丁江波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平素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丁江波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理由不当,应予纠正;原审裁定遗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补正。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陈平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瑛审 判 员  易惠莲审 判 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梓聪书 记 员  王艺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