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中宏、李中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宏,李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56号之一申请人:李中宏。被申请人:李中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中宏与被申请人李中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495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中宏申请的财��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