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顺茂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顺茂,赵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顺茂,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赵贵祥,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赵顺茂与赵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顺茂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贵祥给付人民币3.4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2元、公告费560元。赵贵祥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1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赵贵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贵祥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赵贵祥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赵贵祥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45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干警前往赵贵祥户籍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南区社区居委会调查,未发现赵贵祥下落,工作人员告知法院赵贵祥有拆迁利益。本院干警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拆迁办调查赵贵祥拆迁利益,查明赵贵祥名下有拆迁利益,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该拆迁利益进行冻结。未发现赵贵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赵贵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赵贵祥高消费。6.本院依法查询赵贵祥的婚姻信息,查明赵贵祥于2008年7月21日于杨秀枝办理离婚登记。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贵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顺茂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朝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