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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与刘学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刘学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710-14号。法定代表人:韩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传科,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学振,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学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97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学振送达了执行通告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刘学振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刘学振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学振名下房屋一处,经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曲 成执行员 宫元达执行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逄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