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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斌、宜昌葛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宜昌葛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邓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江兴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昌葛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宜红路。法定代表人徐方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邓明金,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宜昌葛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宜昌葛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邓明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07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续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明金持有的宜昌葛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权。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斌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明金持有的宜昌葛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权的冻结并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斌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明金持有的宜昌葛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5%股权的冻结。二、终结本院(2013)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