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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丛伦与孙登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丛伦,孙登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丁丛伦,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孙登元,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丁丛伦与孙登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登元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生效义务。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3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鑫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