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终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时代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时代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3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健。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时代歌舞厅,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系个体户,经营者为滕忠炎。委托代理人:柳齐、蔡沐松,系上诉人处员工。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时代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时代歌舞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时代歌舞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时代歌舞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本院予以退回25元。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时代歌舞厅已预交50元,本院予以退回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娟审 判 员 刘宇慧审 判 员 丁晓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晓曼书 记 员 杨一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