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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利成、梅山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成,梅山懂,卓春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4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利成,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梅山懂,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卓春桃,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1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成与被执行人梅山懂、卓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梅山懂、卓春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梅山懂、卓春桃缴纳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梅山懂、卓春桃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梅山懂、卓春桃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梅山懂、卓春桃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走访笔录、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