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580黄美琴与袁志兵、徐照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琴,袁志兵,徐照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美琴,女,196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袁志兵,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徐照妹,女,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黄美琴与被执行人袁志兵、徐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袁志兵、徐照妹应归还黄美琴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并给付已由黄美琴预付的诉讼费用16920元。因袁志兵、徐照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美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6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志兵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照妹无业在家,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目前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涉标的300多万元。二被执行人名下除位于张家港市南丰镇永××室××唯一住房外(本案已查封),无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将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目前不要求法院处置名下住房,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816920元。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除唯一一套住房外,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雨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