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幸福与被告黄辉武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幸福,黄辉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3541号原告:周幸福,男。被告:黄辉武,男。原告周幸福与被告黄辉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幸福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幸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幸福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人民陪审员 徐俊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安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