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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彭万泽与被告刘存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万泽,刘存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890号原告:彭万泽,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河南省濮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登洲,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存君,男,1964年9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彭万泽与被告刘存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彭万泽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彭万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万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3元,退还原告彭万泽负担。审判员  韩永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