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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继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2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继昌,男,1977年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毕节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继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人陈继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依法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继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陈继昌酒后驾驶一辆二轮助力车至石狮市石金路世茂摩天城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继昌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2.6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继昌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陈继昌辩称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不可能达到172.65mg/100ml,否则其就不能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对其抽血没有拍照。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陈继昌酒后驾驶一辆二轮助力车至石狮市石金路世茂摩天城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继昌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2.6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陈继昌被取保候审期间,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人陈继昌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含量及罪名提出异议,即宣布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另行审理。但此后陈继昌拒不接听本院及公安机关的电话,亦不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0月15日在晋江市龙湖镇倒石埔21号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工作说明、抓获经过、现场处警情况记录表,证实(1)2017年8月10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陈继昌酒后驾驶一辆助力车在石狮市石金路世茂摩天城路段被查获,陈继昌拒绝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2时许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抽取了陈继昌的血样,经检测陈继昌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65mg/100ml。(2)2017年9月22日开庭审理后,法院工作人员及办案民警均未能联系上被告人陈继昌,同年10月15日23时左右,民警在晋江市龙湖镇倒石埔**号门口将陈继昌带回派出所,同月16日执行逮捕。2.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鉴定采样图片及移送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证,证实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继昌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2.65mg/100ml。3.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陈继昌案发时驾驶的无牌照两轮燃油车的相关技术参数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普通摩托车”的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相符合。4.人员基本信息、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继昌的身份等基本情况,陈继昌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4月10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继昌在侦查阶段两次对其酒后驾驶助力车被查获的事实供述在案,并对鉴定结论不持异议。法庭上,被告人陈继昌承认第一次开庭后其将法院及公安机关的电话拉黑拦截,不予接听。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陈继昌法庭上提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不可能达到172.65mg/100ml及抽血没有拍照的意见,经查,该鉴定结论系经有权机关及有资质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鉴定得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陈继昌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继昌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曾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继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书雄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冬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