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靳晨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靳晨光,鹤壁市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688号原告: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靳晨光。被告:鹤壁市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靳晨光、鹤壁市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靳晨光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证明其客观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靳晨光、鹤壁市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60元,退还原告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通过本院提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李志伟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