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曹国团、陈韦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团,陈韦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团,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韦莉,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曹国团与被执行人陈韦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国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陈韦莉向申请执行人曹国团支付135059.51元;二、被执行人陈韦莉向申请执行人曹国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韦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韦莉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韦莉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韦莉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韦莉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无被执行人陈韦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韦莉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韦莉互联网银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韦莉可供执行的证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韦莉的工商登记信息;(2)经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韦莉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韦莉的船舶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被执行人陈韦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曝光被执行人陈韦莉的失信行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韦莉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曹国团也未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