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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王晓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新,王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897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新,男,汉族,个体户,身份证号232126197006085179,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王晓平,男,身份证号232126197804210195,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新与被执行人王晓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6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立新在执行过程来我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6民初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思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