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柳卓然与王晓亮、XX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卓然,韩善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柳卓然。被执行人韩善平。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柳卓然与韩善平、XX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韩善平、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