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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许延喜与严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延喜,严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1413号原告:许延喜。被告:严成福。原告许延喜与被告严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伟军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延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延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许延喜负担。审判员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裴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