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许延喜与严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延喜,严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1413号原告:许延喜。被告:严成福。原告许延喜与被告严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伟军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延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延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许延喜负担。审判员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裴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