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李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李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443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西街*号融侨馨苑**#***号。负责人:吴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玉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男,汉族,1993年3月21日出生,籍住陕西省洛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辉锦江物业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李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辉锦江物业西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心言,被告李冬的委托代理人王新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李冬系原告融侨馨苑项目的保安人员,2015年1月5日晚,原告小区业主谢付生将陕A×××××号车辆开回原告管理的融侨馨苑小区并将车钥匙交给215岗当班值班人员。2015年1月6日4时40分左右,被告到215岗拿陕A×××××号车辆车钥匙将车开出小区。经查,2015年1月6日4时50分左右,陕A×××××号车辆在子午大道电子××字与西北角道沿上的刘长春停放的陕A×××××号车及李娜停放的陕A×××××号小型车碰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谢付生、刘长春、葛强将原告诉至雁塔法院,经审理,雁塔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原告赔偿谢付生拖车费、维修费及租赁费49030.2元,案件受理费1797元,赔偿刘长春10628元及案件受理费350元,赔偿葛强82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在劳动合同期间造成原告损失62650.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依据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王西梅人民陪审员 田光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马小倩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