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志生、李连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生,李连海,李孟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生,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松、连晓丽,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海,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孟倩,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瀚,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志生因与被上诉人李连海、李孟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5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且当事人在二审中补充提供了部分证据,故为了本案的妥善处理,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52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黄志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光辉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师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雅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