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祖力与倪小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祖力,倪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922号申请执行人高祖力,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新野县,现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倪小飞,男,1974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祖力与被执行人倪小飞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祖力与被执行人倪小飞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9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