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继顺与何衍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顺,何衍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民初3253号原告罗继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何衍朝,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原告罗继顺与被告何衍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继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衍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继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何衍朝偿还原告罗继顺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0日被告何衍朝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元,未预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何衍朝拒不偿还。被告何衍朝未答辩。原告罗继顺围绕诉求提供了以下证据:2014年7月10日何衍朝出具金额为5000元的借条一份。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有关联,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何衍朝向罗继顺借款5000元,罗继顺给付借款后,何衍朝向罗继顺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000元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何衍朝向罗继顺借款,罗继顺向何衍朝给付借款,何衍朝向罗继顺出具借据,何衍朝与罗继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关于借款数额,本案中何衍朝向罗继顺借款5000元,由于何衍朝未予偿还,故借款数额仍为5000元。原告罗继顺诉求何衍朝给付,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衍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罗继顺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衍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