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图娅与被执行人李二润、孙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娅,李二润,孙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097号申请执行人图娅,女,蒙古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二润,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孙娥,女,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图娅与被执行人李二润、孙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2)东法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