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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杰、牛晓蓓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杰,牛晓蓓,宫俊,宫秀民,尹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7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晓蓓。一审被告:宫俊。一审被告:宫秀民。一审被告:尹玉兰。再审申请人王杰因与被申请人牛晓蓓,一审被告宫俊、宫秀民、尹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2民终5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牛晓蓓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具备二个要素,一是夫妻具有共同举债合意;二是夫妻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首先,关于本案款项的用途,王杰在一审中称“宫俊借款作烟酒生意,我一直做工程,后来宫俊也跟着我做工程,做工程后借款就越来越多了”,宫俊主张借款用于公司发展;其次,王杰与宫俊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借款人为宫俊,保证人为宫秀民、尹玉兰,牛晓蓓非借款人也非保证人;第三,借款协议约定利息高于年息36%;第四,借款协议载明借款发生在2011年2月至2015年9月之间,宫俊与牛晓蓓2011年11月结婚。基于以上事实,原审综合考虑本案借款数额巨大,在出借人王杰无证据证明牛晓蓓对本案借款具有举债合意及借款用于宫俊与牛晓蓓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未认定本案系牛晓蓓与宫俊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